商务部公告光纤反倾销初裁决定
2006-06-16
6/16/2004,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公布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G652单模光纤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7%-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G652单模光纤产品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90011000。 
  此次调查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的。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1日立案,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正常情况下本次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结束,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半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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