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再发文统一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标准
2017-10-16

江苏省发改委消息, 2017年10月11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可与售电公司签约用户准入条件的再次说明,针对网络上关于“江苏省电力用户准入发改委经信委标准不一”的一些争议,说明中指出江苏省发改委、经信委、能监办等部门已对电力用户准入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售电市场用户准入条件按照省发改委、能监办原上报文内容进行更正,即: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的10千伏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江苏省发改委称,为体现放管服和简政放权要求,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办发[2017]110号文要求,按照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及时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公开。

电力用户获得市场准入后,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并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售电公司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等。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依规向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报备后,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即视为已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文章来源: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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